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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犯罪事實一、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五四二旅(以下簡稱陸軍五四二旅遊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一等兵於102年6月23日19時許返營收假時,遭待命班人員查獲洪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逐級通報層轉高勤官即旅長沈威志少將,該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少校、副連長劉延俊上尉及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均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竟因故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犯意之聯絡,共同決定利用徒刑正身為連長對士官悔過懲罰共核定權責,將洪員送至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以下簡稱陸軍二六九)施以禁閉懲罰,藉此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並由范佐憲及該連士官長陳以人(因與范員平日交好,會中決定力挺范員)強勢主導士評會,作成對洪員(悔過7日本之決議(士官懲罰種類並無禁閉,經范員於會中修正),嗣後未由單位副主官劉延俊依規定召開人評會審議,逕於同(25)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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